11月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委托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东台市原副市长吴晓东受贿案进行二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上诉人吴晓东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上诉人吴晓东于2011年至2016年,在担任东台市富安镇人民政府镇长、党委书记,东台沿海湿地旅游度假经济区管委会副主任兼任弶港镇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东台市东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周俊等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现金、购物卡折合人民币98.9万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吴晓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98.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其犯罪事实、请节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