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湘潭8月13日电 13日,湖南攸县原县委书记谭润洪受贿案在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谭润洪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00万元。对被告人谭润洪受贿犯罪所得折合5703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8年,被告人谭润洪利用担任株洲县县长、县委书记,攸县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或单位在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土地出让、工程承揽、医疗器械采购项目、案件处理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特定关系人刘某姣(另案处理),索取或收受株洲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某(另案处理)、郭某等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6053万余元,其中既遂5703万余元,未遂350万元,索贿3015万余元。被告人谭润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中主动供述调查机构尚未掌握的受贿1884万余元的犯罪事实。目前,赃款赃物已全部退缴、追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润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谭润洪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润洪具有索贿请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谭润洪的部分行为系未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王云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