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13日20时36分许,范某某驾驶鲁J5***X号轿车,沿泰安市佛光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水牛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请防控点时闯卡通过,并与防控点停放的两辆二轮电动车和一名行人(未受伤)发生碰撞。
经检验鉴定,范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220.1mg/100ml。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9日上午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总台央视记者 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