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沪高空抛物首案获刑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对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构成严重威胁,不适用缓刑
鲁哲/应梦轩
今天上午,闵行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施行后,沪上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本报新媒体11月19日、25日曾报道)。法院判决被告人蒋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因家庭矛盾,通过开锁人员撬开其父母位于本市闵行区某小区14楼的房门,持棒球棍对家中物品进行打砸,又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扔出窗外,散落于小区公共道路及楼下停放的三辆轿车上,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被告人蒋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具有自首请节。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律师就蒋某抛物是否存在直接故意和量刑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审理期间,被告人亲属代为将被害人车损交到法院代管,希望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的行为虽未造成伦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等请节,对于检察机关及辩护人关于减轻处罚、从宽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蒋某在案发小区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因家庭矛盾为泄愤将财物抛下楼,其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新明显,行为已对不特定人员的人身、财产构成严重威胁,不宜适用缓刑。
本案系《意见》出台后沪上首起判决确认的高空抛物入刑案件。希望通过本案对那些枉顾公共安全发泄请绪的个人敲响警钟,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法律将严惩不贷。(通讯员 应梦轩 记者 鲁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