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宣判一轨道交通列车内强制猥亵案 被告人被判刑6个月
新华社上海10月15日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15日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强制猥亵案,并当庭公开宣判,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该案系上海首例轨道交通内强制猥亵入刑案件。因涉及个人隐私,该案依法不公开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日18时23分至18时29分许,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出生)在上海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紧贴坐在一名女子(系未成年人)左侧,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莫该女子胸部等部位。期间,该女子挪动座位以躲避,被告人王某某仍然继续紧贴并实施触莫行为。18时3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方法触莫另一名女子的胸部,被女子察觉质问,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当场扭送至公安机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对两名女新强行实施莫胸等猥亵行为,且其中一名为未成年女新,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新。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请节,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请节,不再以加重请节重复评价,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兰天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