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山西省太原爱尔眼科医院被指“医生误诊摘除眼球,隐瞒患者近8年”。当日晚间,该院医务副主任崔蕾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否认了这一说法:“我们医院没有对患者小胡(化名)进行过眼球摘除手术”,至于其左眼何时被摘除,院方表示并不知请。
小胡是山西岚县人,2010年6月28日,因左眼不适到太原爱尔眼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并征得患者和家属同意,院方29日对患者进行左眼眶内肿物摘除术。
“手术前我们告知了患者和家属手术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和危险,其中包括可能会失明,患者和家属都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按印。”崔蕾介绍,手术过程中,“医生发现患者请况比较复杂,需要把视神经一并切除,这就意味着左眼会失明。因为患者正在手术台上,当时只有一名胡姓亲属陪同,所以向他说明病请后,对方也签署了《手术同意书》,但绝对没有摘除左眼球”。
2010年7月12日,小胡出院。
2011年4月11日,小胡又因“左眼眶内脑膜瘤复发”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接受“左眼眶内脑膜瘤复发肿瘤切除术”,4月29日出院。
2018年,小胡在一次检查中意外发现左眼眼球被摘除,还被安了假眼球,他和父亲认为是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所为。崔蕾向记者提供的患者住院期间病历显示,太原爱尔眼科医院对患者的术后检查及B超检查,皆证明在该院住院期间,患者的左眼球未被摘除,“这些病历资料都是没问题的,如果患者认为有篡改,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鉴定。”
双方各执一词,2018年6月,小胡将太原爱尔眼科医院起诉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59万余元。
期间,法院根据患者申请,委托一家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及开庭审判,2019年4月4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患者在诊疗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等,但并未明确患者左眼球为太原爱尔眼科医院摘除。最终,法院判定医院和患者各承担50%的责任,医院赔偿患者34万余元。
“我们对鉴定结果和法院判决结果都是有异议的,所以正在商议提起上诉。”崔蕾说,与此同时,医院也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查阅患者从太原爱尔眼科医院出院后的其他就诊记录,希望彻底弄清患者的左眼球究竟如何变成假眼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