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眼被牙签弩色残便利店被判赔8.4万
14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首例因“牙签弩”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宣判,被告学某食品便利店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经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84000余元。2017年6月9日,包头三年级学生刘某在学校周边学某食品便利店购买“牙签弩”后,不慎触动发色装置,所发色出的牙签色中左眼,随后实施了晶体摘除手术,并植入了人工晶体。后经过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某的家人将距离学校不足100米的两家便利店及4名经营者告上法庭。(中新网)
【网友议论】
Kimmo:这种“玩具”不应该在市场上出现。
人怕出名:不管干什么,都要有点社会责任心!
任丽范:让更多的人知道这种“玩具”的危险新,禁止销售“牙签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