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南宁市横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邓如益故意杀人案公开宣判,法院二审裁定驳回邓如益上诉,维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邓如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邓如益与邓某煌是邻居。2015年年底以来,邓如益因在其住所旁建棚经营娱乐场所,与邓某煌等人产生矛盾并意图报复。2016年12月4日19时许,邓如益持一把斧头和一把菜刀进入邓某煌家里,使用斧头相继砍砸邓某煌的母亲马某及邓某煌的两个儿子邓某凯、邓某鑫的头部,致使两人死亡,马某头部重伤二级。后上诉人邓如益主动拨打110电话投案。
据此,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邓如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煌、马某等人经济损失。
宣判后邓如益不服,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邓如益与邓某煌产生矛盾纠纷,却将报复的对象指向毫无过错的老弱妇孺,持斧头砍击并造成两个婴幼儿死亡、一名老年妇女重伤。犯罪后虽能自动打电话报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有自首请节,但其犯罪手段残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实属罪不可恕,原判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适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2018年8月28日,该上诉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黄海龙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崔智友出庭履行职务,并列席该案审判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这是广西司法体制改革以来,自治区法检“两长”首次同庭审理案件,也是两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一把手”带头办案开庭履职的第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