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清远讯 (全媒ti记者曹菁 通讯员王凯 赵彩红)记者昨天从清远城区法院获悉,深圳某汽车公司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本来是受害人,但为获得更多赔偿,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夸大维修金额,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日前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罚款8万元。
2016年10月,张某驾驶深圳某汽车公司所有的小轿车,与廖某驾驶的小轿车在清远市龙塘镇某路段发生碰撞,造成该公司车辆损坏,廖某则驱车逃逸。后经交警调查,认定廖某负全部责任。随后,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保险公司及廖某赔偿维修、拖车费等共2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该公司向法院提供了由维修单、维修发票,但维修单载明的维修费却存在着明显矛盾。清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证实上述证据是该公司提供的虚假材料。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定维修费为1300元。
同时,因该公司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材料,已构成妨害诉讼,清城区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该公司在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后不服,随即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过复议后,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清城区法院作出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