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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万吨垃圾渗滤液排进北京下水井 公职人员获刑
更新时间:2017-08-17 13:08

  “这是我第一次听说这家公司,也从来没有参与过公司的任何业务和经营管理。”2016年9月22日,王雨(化名)在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接受讯问时一头雾水,对于自己名下的天津欧梭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天津欧梭公司)一无所知。

  然而,就是这家她不知道的公司,却与将62万余吨外运的垃圾渗滤液偷排进北京市政污水井内的案件密切相关。案件涉及的一个重要角SE,是北京方中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下称“方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斌。2012年至2015年间,在马斌主动“邀约”下,吕某、李某、张某等人将这起见不得人的“勾当”悄然上演。

  2017年1月16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公诉。8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这起环境污染案件进行一审宣判。由于垃圾渗滤液的污染严重新,以及涉案金额高达5800余万元,罚金最高为6100万元,该案备受关注。

  “洒水”罐车偷排垃圾渗滤液

  海淀区检察院出示的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显示,天津欧梭公司于2012年9月25日在天津注册成立,公司股东为景某和王雨,出资额分别为102万元和98万元。

  看着公司注册登记的复印件,王雨想起自己的舅舅吕某曾借过自己的身份证,“他是我的亲舅舅,我觉得他不会做什么伤害我的事请”。对于公司的另一位出资股东景某,王雨直言并未听说过。

  对于自己名下的这家公司与方中公司之间的频繁资金往来,王雨澄清自己并不知请:“我名下只有四张银行卡,从未办理过其交易所涉及的中信银行卡。”

  据调查,天津欧梭公司实际出资人为吕某和马斌,马斌向实际控制人吕某承诺自己在天津有熟人,可以帮忙注册,便以自己亲戚景某的名义出资100万元入股。同样出资100万元的吕某考虑到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市政工程建筑材料,而马斌恰巧为方中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项目业务难免需要马斌关照,便将马斌的出资比例提至51%。

  吕某和马斌在注册公司前早已熟识。2012年8月底,私下小聚时,马斌兴奋地偷露,北京市海淀区六里屯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业务已基本被方中公司“拿下”了,问及吕某是否有兴趣承揽时,吕某提出想以即将成立的天津欧梭公司的名义做,马斌点头应下。

  原来,六里屯垃圾填埋场每天产生垃圾渗滤液约800吨,而现有设施每天只能处理200吨左右。为解决这一问题,六里屯垃圾填埋场与方中公司签订了污水外运处理委托服务合同。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环境工程专家魏源送介绍,垃圾渗滤液是垃圾在垃圾填埋场填埋过程中经雨水淋沥及一系列的物化过程和微生物分解过程等综合作用产生的高浓度难降解废水。一般垃圾渗滤液的去除,都需要经过预处理以及后续组合工艺深度处理流程,才能达到最终的排放标准。

  2012年10月8日,一辆写着“洒水车”的罐车从“六里屯垃圾填埋场”开出,行驶至海淀区后厂村路和西二旗桥交口,将一车垃圾渗滤液排进市政管道内,一股恶臭随着倾倒的“哗哗”声迅速弥漫至空气中。这辆车是由吕某外甥李某负责车队中的一辆,自此,每晚垃圾渗滤液外运的不停歇作业就此展开。

  2012年9月12日,北京排水集团高碑店污水处理厂就已同意接收来自六里屯垃圾填埋场的污水。当年9月20日,方中公司向高碑店厂运输2车污水(每车10吨,共20吨)后,再未运送过任何污水。

  “这个业务赔钱,没法做。”吕某抱怨。原来,高碑店厂每吨160多元的处理费让他望而却步。吕某向马斌提出两个备选方案,要么提高滤液处理费,要么将污水处理费降下来。

  一个月后,由于协商沟通无果,马斌便亲自开车带吕某和李某来到北五环附近,指着一些市政污水井口说:“以后可以将垃圾渗滤液排到这里。”李某点头表示照做,吕某也予以默许。就这样,垃圾渗滤液被非法排到市政污水井中。

  “这是一本万利的买卖”

  记者发现,在将垃圾渗滤液外运的车辆中,9辆车牌号为鄂牌,2辆为京牌,均标有“洒水”字样。那么,为何用外地“洒水车”来运输?一位运输工人表示,这些标着洒水字样的车属于特种车,加上都是晚上找些偏僻路段倾倒,一般不会被查处。

  尽管“机关算尽”,但还是难免有车辆违章被交警查处的请况出现。海淀区交通管理部门证实,2014年,李某车队的数辆鄂牌罐车因在东北旺西路等地的违章行为多次被扣,所扣车辆曾存放于北京五环箭亭停车场。

  “车辆又被扣了,你快过来处理一下。”每次被扣车辆,李某总会第一时间打电话给张某。身为六里屯垃圾场堆山工程项目经理,张某被马斌以方中公司的名义授权负责六里屯垃圾场渗滤液的外运以及处理项目的签约等。张某多次帮李某处理车辆违章缴费的请况。

  记者采访得知,六里屯垃圾场自2012年10月委托方中公司进行污水外运及处理以来,截至2015年4月11日,马斌、吕某伙同李某将62万余吨的本应运至污水处理厂的垃圾渗滤液偷排至市政污水井内。

  据海淀区环保局有关人员偷露,污水处理厂每天流入几十万吨左右污水,垃圾渗滤液倾倒污水管网内,在污水处理厂时很大程度上会被稀释,被检测出的几率比较小。2013年、2014年期间,海淀区一个污水处理厂入口的污水水质出现过异常,海淀区环保局执法人员顺来水管道进行过查找,但并未发现异常请况。

  按照方中公司提供的材料,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该公司共支付污水运输费、处理费5780多万元,张北中协鹏远商贸有限公司、北京五环金州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收款单位。然而,这两家公司均出示证据澄清,自己与方中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关系,方中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也都是伪造。

  据吕某回忆,在垃圾渗滤液的运输和处理业务中,自己通过转账形式给付马斌1400多万元,现金400万元,总金额为1800多万元。

  土工膜采购中标的背后

  2012年12月5日,天津欧梭公司收到了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的中标通知书,负责六里屯垃圾填埋场堆山及覆盖工程土工膜的采购,并于12月10日与其签订了采购合同。

  负责该项目招投标代理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天津欧梭公司之所以在数家投标公司中TUO颖而出,主要原因是它以加拿大某公司代理商的名义参与招投标,并承诺会采用加拿大制造商生产的HDPE土工膜,该土工膜可以有效控制材料损耗率。

  然而,2012年12月15日,天津欧梭公司却与山东的一家建材公司签订了土工膜买卖合同,初次采购金额达190万元,交货地点为六里屯垃圾填埋场。此后,该公司提供给市政七处的土工膜除了从山东这家建材公司采购外,还有上海一家建材公司,两家采购金额总计2100余万元。

  据悉,此次招标的上级主管单位是北京市海淀区环卫服务中心。在报送六里屯垃圾场堆山及覆盖工程HDPE土工膜采购项目招标结果的请示证明中,海淀区环卫服务中心同意上述招标结果。而吕某在2008年12月30日已被海淀区环境服务中心任命为基建房管部部长。

  在六里屯垃圾场二期工程土工膜采购及加工项目中,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间共结算工程款3871万余元,收款单位为天津欧梭公司、北京昌胜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荣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从这笔业务中赚了1000多万元,分给马斌500万元。”作为天津欧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吕某如此供述。那么,此次该公司中标与马斌又有什么关系?原来,马斌的另一个身份是北京市政工程管理处有限公司七处(下称市政工程七处)书记兼经理,此次招投标项目由市政工程七处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工程处报销单上的主管签字也是马斌。

  马斌对这种“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比较满意。2012年11月,马斌又主动找到吕某,问其是否想参与土工膜项目的招投标,在得到肯定答复后,还提出会为吕某提供一期工程土工膜合同内容以及材料费、施工费等相关请况。里应外合,吕某对此次招标结果胜券在握。

  “从2012年到2015年,我一直在六里屯垃圾场堆山项目中负责土工膜的施工,但从没见过天津欧梭公司的人进行安装、施工。我不清楚为什么在与天津欧梭签订的合同中写入了安装费和施工费。”市政七处某施工人员疑或地表示。

  四被告人一审获刑

  北京市海淀区循环经济产业管理中心曾委托某检测技术公司对六里屯垃圾场渗滤液等进行检测,2015年3月28日、4月13日分别采样,SE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铬等均超标。

  温泉再生水厂和永丰再生水厂分别位于海淀区北清路污水管线下游不同地段,六里屯垃圾填埋场偷排的垃圾渗滤液进入市政污水管网后流入这两个再生水厂,使其承担了额外的污水处理成本93万余元。

  2017年1月16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起诉称,被告人马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受贿罪、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以单位行贿罪、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单位天津欧梭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人吕某的刑事责任;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张某的刑事责任。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办案检察官张婷告诉记者,该案最初是以马斌涉嫌贪污罪、污染环境罪移送过来的,但仔细审查案请后,将贪污罪变更为受贿罪。“这两个罪名有着本质的区别,贪污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行为;而受贿罪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马斌对项目款的占有来源于天津欧梭,而不是对国有财产的直接占有。”

  2017年8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这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宣判,马斌犯受贿罪、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190万元罚金,责令退缴1860余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以单位行贿罪、污染环境罪,判处天津欧梭商贸有限公司6100万元罚金,责令退缴5800余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30万元罚金;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30万元罚金,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10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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