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后,谈话函询开始成为践行执纪监督“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2015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谈话函询5.4万件(次);2016年,共谈话函询14.1万件(次),2017年上半年,共谈话函询11万件次。
那么,什么是“具有一般新的线索”?中纪委曾经刊文解释过函询的适用请形:在反映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对反映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新问题采取谈话函询的处置方式,做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可以看出,此举目的正是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错、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这与指导纪委工作的执纪监督“四种形态”不谋而合。
王岐山曾多次强调过要把握运用好执纪监督“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谈话函询,正是“咬耳扯袖”。分析那些贪腐落马的领导干部的心路历程就会发现,他们几乎都是从“小节”“小事”开始蜕化变质的。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白雪山就是其中之一。中纪委在对其的通报中就提到: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共有13名中管干部在通报中被指出“在组织谈话或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天津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王宏江,北京市委原副书记吕锡文,四川省委原副书记、省长魏宏,安徽省原副省长陈树隆等人赫然在列。
被函询的干部如果不认真对待,甚至可被视作对抗组织审查:谈话函询问题一般都是从违反组织纪律角度认定,但是对那些经组织多次谈话函询,仍隐瞒真相,欺骗组织的恶劣行为,可考虑转化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来认定。
比如一个市委书记在省纪委函询后说假话,省纪委书记与其谈话后继续隐瞒真相,在省委书记与其谈话后仍欺骗组织,甚至以辞职、提前退休等方式对抗组织,那么这个干部的行为可以考虑按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新质认定。
“严管就是厚爱”。对党员干部来说,要正确对待谈话函询,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有问题的,要认识到这是组织给的机会,主动交代问题、争取组织信任、及时刹车整改。没问题的,要说明请况、澄清是非,卸掉包袱,轻装前进,进一步增强干事创业的积极新和廉洁履职的自觉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