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因家住在公司旁边,原来的同事经常邀请我到公司里走走,陪他们聊聊天;有时我也会去员工澡堂洗澡、打开水。公司领导发现后,责令我交出出入证件,我没有理睬。公司遂让门卫在门岗处张贴了一张配有我个人照片的告示:“所有员工如发现此人,请不要让其进入;已经进入,请将其劝出。”因此举导致一些原来的同事不时拿我“开涮”,我曾要求公司撕去告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神损失。但公司置之不理。请问,公司是否侵犯了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公司的行为并未侵犯你的肖像权和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0条、第101条分别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第1款也指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而判断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你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必须同时考虑两个要素:一是公司是否具有侵犯你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过错;二是公司是否对你进行了侮辱和诽谤。从你反映的请形看,一方面,公司让门卫在门岗处张贴配有你个人照片及相关文字的告示,只是为了提醒全ti员工尤其是不认识你的员工阻止你进入或将你劝出,旨在维持管理秩序,并非是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你的肖像,主观上并不希望造成你的肖像和名誉损害,也不存在对你的肖像和名誉损害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却自信可以避免的请形,即不存在过错。而且公司之所以这样做,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你在离职之后拒不交出出入证件,甚至为了一己之私不听劝阻继续随意出入。另一方面,侮辱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诽谤则是指以语言嘲讽丑化,将不好的事实夸大,或者故意捏造事实,以诋毁和破坏他人名誉。很明显,公司在门岗这一场所张贴告示,所要告知的只是自身员工,而不是面向社会大众,即不是公然贬损你的人格,更不是夸大、捏造事实,因而应该说没有侵犯你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本报法律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