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妇网 | 发型 | 着装 | 健康 | 情感 | 娱乐 | 厨艺 | 长发
当前位置:美妇网 > 娱乐 > 社会 >
遛狗成“放养”5名邻居被咬伤 长沙市民盼严管
更新时间:2017-06-13 16:01

6月12日下午,在湘江风光带风帆广场旁,一名女子在公共场所遛狗,她手里拿着狗绳,却未系在狗身上。长沙晚报记者 邹麟 摄

长沙晚报帮帮团记者 聂映荣

日前,本报报道了雨花区龙吉湾小区一条狗接连咬伤多人。这些天,众多市民向晚报96333反映,在部分小区,甚至公园等公共场所,不少养狗遛狗者,不牵着狗甚至不给狗系狗绳,任由狗在小区或公园等地乱跑,遛狗变成了“放养”,惹得旁人不时受惊吓。投诉者说:“这种没公德心的行为,应该严格管一管了。”

“放养”狗的请况常见,5人被咬伤

6月8日,一条黑黄SE的狗在龙吉湾小区闯下大祸。昨日,记者进一步了解得知,当天下午,不到一个小时,这条狗咬伤了5位小区居民。保安熊先生说,事发时,这条狗脖子上有铁链,但无人牵引。幸亏他们及时将其杖毙,才没有让更多人员受伤。

该小区物业公司的刘经理告诉记者,他们已找到了这条狗的主人,确定是该小区的一户居民。一名69岁的伤者王娭毑双腿被狗咬伤。她的儿媳胡女士说,他们会找物业公司及派出所反映请况,进行维权。

“平时,小区里就有一些养狗的业主,在小区公共场所不牵着狗,让狗乱跑。”在胡女士眼里,这次的伤人事件无疑是养狗乱象所酿成的一个苦果。

刘经理说,小区内养狗遛狗者不牵住狗并任由其乱跑的请况确实常见,“我们每次一管这个事,养狗的人就说‘关你什么事’!”

小孩被狗追着跑,吓得哇哇大哭

对于居民遛狗遛成“放养”状态的请况,岳麓区家和苑小区业主李先生深感不满。他每天早上都有带着孩子在小区跑步的习惯,他发现,一些早上遛狗的居民要么不给狗系上狗绳,要么系了狗绳也不牵着,他和小孩有时跑着跑着,一条狗突然蹿到身边对他们吼叫。

李先生说,上个月的一天早上,一条系着狗绳但无人牵引的黄狗突然追着他5岁的孩子跑,吓得孩子哇哇大哭,“小孩吓得几天都不敢到小区那一片去。”

前日下午,记者前往该小区发现,李先生所说的请况确实存在。记者上前提醒其中一位遛狗但不牵住狗的居民,他并不在意:“我养的这条狗又不会咬人,没事!”

事实上,这种请况并不只存在于小区。前日下午,记者在梅溪湖公园环湖的人行道上走了10多分钟,就发现4位遛狗的游客未牵住自己的狗,任由其在附近道路上乱跑。其中一条ti型较大的狗,身高接近旁边一名三四岁小孩的身高,可能对小孩手中的零食“感兴趣”,突然跑到小孩手边去嗅,吓得孩子立马跑开,家长连忙驱赶,并对旁边的狗主人表达不满:“看着点狗咯!咬着小孩怎么办?”

昨日下午3时许,在湘江风光带风帆广场,虽然旁边有禁止携带宠物入内的提示标志,但还是有人在此遛狗。一位女士带着一条半米多高的黑狗从风帆广场经过,虽然她手中拿着一条狗绳,但并未系在狗身上。

派出所等部门将开展整治行动

胡女士、李先生等市民均盼望,养狗遛狗者的这一类行为能得到严管。记者查询发现,《长沙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犬只进入户外时,应束以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且携犬人应随身携带该犬只的有效许可证明和免疫证明;不得携犬进入机关、车站、码头、市场、公园、教学区、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商场、饭店、影剧院、宾馆、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第二十条规定,未佩戴犬牌且无人牵领的户外犬只,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机关予以捕杀。第十五条规定,犬只咬伤他人,养犬者应立即将伤者送医院诊治,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龙吉湾小区物业公司的刘经理告诉记者,在发生5人被咬伤的事件之后,当地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等部门将联合物业公司开展整治行动,“我们已对业主发出了通知,以后养狗遛狗不注意牵引、随意放养的,物业会反映到公安、城管等部门,进行捕杀。”

6月8日,在芙蓉区东湖社区,芙蓉公安分局湘湖派出所也发出整治违法违章养犬遛犬的整治公告。公告称,在该社区东湖新寓小区,近段时间犬类扰民、流浪狗伤人事件时有发生,6月15日开始,该派出所将联合社区开展大整治,目标是“通过整治,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容环境和治安秩序”。

关键词:遛狗成,放养,5名,邻居,咬伤,长沙,市民,严管,6月,12
>>>
>>>
频道热点
社会
明星
热点
爆料
  • 诺基亚9配置证实 骁龙835+5.3英寸2K屏
  • 媒ti:伴娘原谅了猥亵者,但法律不可轻纵
  • 三十岁辞职追梦 酷狗网友却说最喜欢这样的齐一
  • 欧阳娜娜休学惹非议  直面道:你怎么知道我没有在读书?
  • 穿比基尼湿身洗车 新感美女半罗丰满大乃(图片)
  • 请侣飞机上大做不雅动作之事 空乘人员从头到尾未阻止
  • 薛之谦隔空喊话前女友:后悔吗?经纪人:各自安好!
  •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刘龙珠律师指控周立波涉嫌诽谤侮辱
  • 网站地图 | 高级搜索 | 用户登录 | 忘记密码 | 投稿邮箱:443728838@qq.com
    管理员QQ:443728838 赣ICP备120060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