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范跃红)“终于可以清白做人了,可以好好过日子了。”重获自由的王定涛感慨地说。近日,在浙江省温州市检察院抗诉后,经温州市中级法院指定再审,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再审后判决王定涛无罪。此前,他的两个同伴杨祥干、刘环群经过温州市检察院再审建议,温州市中级法院再审后依法宣告杨祥干、刘环群无罪。这是温州市检察院依法履行刑事申诉纠错职能的结果。
2014年2月27日23时许,徐某在鹿城区某KTV大厅内,因讨要房租与杨祥干发生口角,并对杨祥干进行推搡。杨祥干纠集刘环群、王定涛等多人对徐某进行拳打脚踢。鹿城区公安分局根据徐某提供的2014年3月11日和3月14日的CT检查报告,即右侧第5、6肋骨骨折伤势报告,鉴定其为轻伤二级。
2015年2月,鹿城区法院对杨祥干、刘环群故意伤害一案开庭审理,判处杨祥干有期徒刑一年,刘环群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杨祥干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温州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10月,鹿城区法院对王定涛故意伤害一案进行审理,判决王定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判决生效后,杨祥干、刘环群、王定涛分别于2015年5月和2016年5月向温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认为轻伤鉴定存在重大疑点,请求调取徐某2014年2月28日在医院初次就诊的病历和CT检查报告,并对徐某重新拍片确认伤请。
温州市检察院控申部门审查发现,2014年2月28日,徐某到温州市人民医院做胸部CT检查,并未发现右侧第5、6肋骨骨折。
发现疑点后,温州市检察院决定彻查该案。温州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鉴定意见确认,后两次的CT检查片子非徐某本人。徐某因诬陷他人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温州市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错误,向温州市中级法院分别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
今年3月20日、5月10日,温州市中级法院和鹿城区法院开庭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再审建议和抗诉理由,依法判决王定涛、杨祥干、刘环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