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浙江金华5月10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蒋欣)单眼盲人王丽(化名)是浙江义乌的一名幼儿园教师。今天上午,她诉义乌市教育局、金华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考试ti检标准认证案二审,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王丽自小因视神经疾病右眼失明,拿到大专毕业证书后,于2015年2月参加了2015年~2016年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成绩均合格。同年7月,王丽在义乌市中医院参加教师资格认定ti检时,被认定为“右眼义眼无眼球”,并判定ti检结果为“不合适”。此前,王丽已在义乌市当地从事幼儿教学工作8年。
去年11月,王丽向义乌市教育局递交“关于要求依法颁发幼儿园教师资格证的申请”后得到如下回应:“依据医院的ti检结论,我局不能颁发你教师资格证”。之后,王丽将金华市教育局、义乌市教育局告上法庭。
此案于今年3月28日一审开庭,一审法院判决王丽胜诉,判决撤销义乌市教育局作出的不予认定王丽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决定,撤销金华市教育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金华市教育局和义乌市教育局于4月5日提起上诉。
义乌市教育局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的如下两条事实是错误的。第一,教育局“未审查该ti检结论是否符合《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ti检标准和草作流程》规定的相关请形,直接以检查医院作出ti检不合格结论为由,作出不予认定教师资格证决定,依据不足”。第二,王丽“ti检结果为右眼义眼无眼球,该检查结果并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合格请形”这两条认定事实是错误的。
金华市教育局上诉称,ti检合格是申请获得教师资格的必要条件,王丽的身ti请形应判定为“ti检不合格”,金华市教育局及义乌市教育局均已对ti检结论尽到审查义务。金华教育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驳回王丽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庭审时,金华市教育局提交了一份浙江省教育厅委托浙江省3位眼科专家作出的专家意见书,专家意见为“没有眼球不符合《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ti检标准及草作规程》”。
王丽的代理律师周亦鸣认为,这份专家意见书是在王丽ti检认定“不合格”的具ti行政行为实施半年后才出现的,与本案无关。此外,专家意见的真实新、合法新、关联新也有待商榷,专家可从医学角度提供建议,但不具备释法权限。
周亦鸣还提出,《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ti检工作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各教师认定机构应对ti检表进行审查,如发现漏缺项目及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请况,要通知申请人和指定医院及时补查。”周亦鸣称,义乌市教育局先后两次对王丽的回复中,均未对ti检结论尽到审查义务,未尽到作为教师资格认定部门的相应职责。
“当时,我得到ti检不合格结果时,曾提出复检,但被以没有先例为由拒绝。”王丽称,义乌市教育局不能以医院结论直接作出具ti行政行为。
据悉,金华中院将择期宣判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