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的财务人员中了电信诈骗的“招儿”,给单位造成巨额损失,这究竟应该算“职务行为”而由公司买单,还是要为自己受骗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单位的损失?北京二中院近日审结一起案件,给单位造成60万元损失的财务经理杜某被判赔偿12万元。二中院法官总结这一类案件的规律时说,员工担责的比例很高,但被判赔偿的损失额通常都在实际损失的50%以下。“这种案子里,一般来说双方都有明显责任。员工别觉得自己是职务行为所以一切后果都要由单位买单,单位也要反思自己管理中是不是有明显疏漏。”二中院民五庭副庭长宋猛法官说。
这次导致60万元损失的诈骗发生在前年4月22日中午11时35分左右。事发之时,身为某公司财务经理的杜女士发现,在她的QQ上,公司总经理李某的QQ号发来了一个转账指示,要求她向一个账号转账60万元。当时已经快要吃午饭了,为了赶紧落实领导指示,她快速地通过出纳,将这笔钱分成12笔,用时15分钟,以每笔5万的额度将钱款转出。
活儿干完了,她去吃午饭。在这个过程中,她并没有给老板打电话核实,毕竟这个发来指示的QQ号用的是老板的头像,而且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不过半个小时之后,总经理李某给她打来电话,第一句话就让她傻了眼:“钱转哪儿去了?”
这从何说起?老板让转账,还来问转哪儿去了?双方交谈几句,杜女士慌了:中招了!被骗子骗了!她赶紧报了警。
案发至今,损失款项始终没能追回。凭空丢了60万,对杜女士所在的这种中小型公司不啻一笔巨额损失。事发之后,直接负责转账的出纳首先辞了职,杜女士也在不久后离开了公司,但是这笔账却没算清楚。公司于是将杜女士起诉到法院。
庭审
财务经理和公司互推被骗责任
今年2月首次开庭时,杜女士和公司的代表互相推诿被骗的责任。
公司认为,身为公司财务经理,杜女士在转账之前没有向领导电话核实,转账也没经过公司同意,因此应该为这笔损失承担全部责任。公司要求她返还60万以及相应利息。
身为打工者,突然遭到60万元的索赔,杜女士当然不能同意。她也向法院提起了反诉。她说,转账是分为12笔转出的,公司领导的手机是与账户联动的,每笔转账都有短信提醒,也就是说,老板应该收到了12次转款提示。如果老板认为有问题,就应在第一次收到短信的时候赶紧制止,但实际上,老板的电话在半个多小时后才打过来。
杜女士说,在这家公司,转账等业务原本就经常由总经理通过QQ号下指令。“总经理经常不在公司,这种转账是常事。”在一审时,杜女士这样对法官说。她表示: “这个案子是刑事案件,没破之前,赔偿无从谈起。”法院一审判决杜女士赔偿公司损失12万元。在她不服上诉后,二中院近日宣布维持原判。
现象
公司财务人员成电信诈骗重要目标
在电信诈骗泛滥的今天,和杜某有着相似遭遇的人还不少。针对公司财务人员的电信诈骗早已是该类犯罪中的重要分支。北京二中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财务经理伍某也中了招。2015年8月,他收到一个微信账户添加好友的申请。伍某一看,申请账户的照片是公司总裁的,他不敢怠慢,马上添加了好友,接着立即就收到指令,让他向一个私人账户转账88万。
此时,伍某按照常规问了一句“是否有发票以及是否按借款办理”,收到“无发票按借款办理”的信息后,他立即将款项汇出。很明显,这个“总裁”是假的,钱也找不到了。
还有的财务人员被骗就显得更加简单了。魏某在某公司担任出纳员,入职两个月后接到了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执法人员,声称“发现你这家公司的账户涉嫌非法交易,必须进行冻结审查”。魏某瞬间慌作一团。电话中的“执法人员”要求魏某提供公司账号及密码信息。恐惧笼罩之下的魏某赶紧一五一十全都说了,她这边话音刚落,那边公司账号中80余万元款项全被转走。
同样,报案后钱还是没追回。公司急了,将她起诉到法院,案子还在审理过程之中。
剖析
骗子买到公司信息长时间潜伏后出手
据市公安局刑侦总队介绍,针对公司财务人员的电信诈骗和常见的“大面积撒网”式有着明显区别,骗子的技术手段和方式都是“经准投放”,早已通过犯罪链条的上游环节买到了某些公司内部领导及员工的个人信息,再经由木马手段侵入社交软件,但一般他们不会立即发动,而是在长时间潜伏、了解了目标人物的通讯习惯之后才会突然出手。
财务人员长期接触转账汇款的工作,当骗子们提出转账要求时,更不容易被怀疑。此类案件多发生在白天上班时间。警方在调查这类案件时也发现,有很多中小型民营企业由于自身管理规范欠缺,负责人平时习惯于通过QQ、微信等通信工具联系财务人员,因此受害者在接到假的转账要求后,就容易失察,不再进行电话确认。尤其是一些小企业里,老板的权限很大,会计也只听老板的,在办理业务的时候,从来都不会多问一句“转账给谁,是什么样的资金往来”等问题,这都给了骗子相当大的机会。
在此前发生的多起案件里,骗子们经常能够侵入财务人员的QQ,将自己的账号加入为财务人员的好友,而这个被加入的号码则伪装成老板的头像、备注名和个新签名。这类手法的成功率相当高。
释法
企业受损起诉员工获赔多不超过总额一半
北京二中院调研发现,向受骗员工索赔的企业多数是规模不大的民企,受骗员工被判担责的比例很高。民五庭副庭长宋猛说,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员工被判赔偿的损失额通常都在实际损失的50%以下。
据北京二中院统计,用人单位诉请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的案件约占劳动争议案件的十分之一。宋猛说:“被骗的企业几乎全都是注册资本不足千万甚至更少的中小企业。虽然损失发生后受害者会报警,但案款通常在极短时间内会转往境外,案件侦破难度极大,案款追回可能新极小。因此,单位的损失往往数额较大且难以挽回。”
据他讲,在实际审判的时候,法院一般会认定,受雇佣的劳动者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请形下,才会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但什么样的行为能被界定为“重大过失”?宋法官告诉记者,如果员工没有严格按照单位明文规定的工作流程,或者接到通过社交软件发送的转款指令后,没有向上级做最基本核实,自己的基本工作义务都没有履行,就仓促转款,这就属于重大过失。
宋猛说,法院同时还要考察单位的各项制度与管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最后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对于分担损失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做出赔偿比例的最终判决。
在这类案子里,劳动者和资方的分歧非常清晰,对于“为何会上这种恶当”,双方会有截然不同的解释。作为劳动者,财务人员基本都会有非常统一的意见,即企业不应当向他们索赔,应该去找骗子。劳动者也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其用人单位代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用人单位则坚定认为,劳动者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损失,超过了企业、事业单位应承担的正常经营风险。
根据现有案件,北京二中院对劳动者提出建议,一定要摒弃“在工作中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无须自担责任”的错误观念,以审慎、警惕的态度面对风险,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从事日常工作。用人单位则需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规定及时、完整告知劳动者并能切实贯彻执行。本报记者 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