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工会的支持,我几乎要失去生活的信心了。”家住宁夏吴忠市的农民工马忠近日见到《工人日报》记者时满怀感机地说。今年3月14日,他和工友杨军拿到了终审判决书,各自获得了34万元和32万元的工伤赔偿。从开始介入到最终胜诉的6年多时间里,吴忠市总工会坚定地站在农民工兄弟身边,全力维护他们的权益。在此过程中,工会遭遇的维权难题,颇耐人寻味。
2004年3月,吴忠市农民工马忠和杨军应聘到宁夏平罗县玉台公司,后被派往该公司承包的内蒙古阿拉善盟古拉本镇太阳山煤矿灭火队工作。2010年8月,内蒙古阿拉善盟疾病控制中心例行职业健康检查时,查出2人患有疑似职业病。2011年4月,玉台公司以期满为由终止了他俩的劳动合同。失业后,两人到疾控中心检查身ti,分别被诊断为“煤尘肺壹期”和“煤尘肺叁期”。二人在当地申请补交社会保险和经济补偿金,得到劳动仲裁支持。后二人在吴忠市总工会了解到自己的权益被侵犯,遂请求吴忠市总工会为其维权。
2011年8月,吴忠市总工会以代理人身份派工作人员前往内蒙古阿拉善盟,向疾控中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却被告知二人工作单位只是玉台公司派往内蒙古的作业班组,不是适格的主ti。2011年9月2日,吴忠市总工会工作人员与两位农民工到解放军第五医院(驻地银川)申请职业病诊断,诊断结果显示二人均为“矽肺贰期”。
同年7月,吴忠市总工会作为工伤认定申请人向平罗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平罗县人社局对吴忠市总工会的申请人身份、跨区域申请工伤认定和终止劳动合同后被诊断为职业病还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等提出了质疑。几经周折,在自治区人社厅、总工会等部门的支持下,吴忠市总工会申请人身份被认可。
随后,平罗县人社局认为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吴忠市总工会申请石嘴山市人社局行政复议。石嘴山市人社局于2012年12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平罗县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在一个月重新作出具ti行政行为。2013年1月11日,平罗县人社局认定两位农民工的职业病伤害为工伤。
玉台公司不服,向石嘴山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2013年6月5日,玉台公司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平罗县人民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于年底作出判决:吴忠市总工会是符合《工会法》规定的工会组织,可以代理两位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故平罗县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维持平罗县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玉台公司先后两次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3月3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玉台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终于拿到手的赔偿
2015年3月27日,工会承办人员与两位农民工向石嘴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简称劳鉴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石嘴山市劳鉴委将两位农民工鉴定为伤残4级。玉台公司不服石嘴山市劳鉴委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向自治区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2016年1月15日,自治区劳鉴委将杨军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鉴定为伤残3级,马忠仍为伤残4级。
2016年2月15日,吴忠市总工会承办人员与两位农民工向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玉台公司支付马忠各项费用523625.63元,支付杨军各项费用535584.55元,同时要求玉台公司自2016年1月16日起每月向马忠支付2572.50元,向杨军支付伤残津贴2629.60元,直至二人生命终结。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无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请形下,应享有的各项工伤待遇的明确规定,该请求引发了机烈的争议。
2016年3月23日,平罗县劳仲委作出裁决:由玉台公司一次新支付马忠各项工伤待遇477320.63元,支付杨学军491210.05元。
玉台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一审诉讼。为争取两位农民工应得利益的最大化,吴忠市总工会也以两位农民工代理人身份向平罗县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平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玉台公司支付马忠各项费用328115.63元,支付杨军各项费用348225.55元。
2016年9月12日,两位农民工及玉台公司均向石嘴山中院提起上诉。2017年3月9日,石嘴山中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自此,这起历经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伤残鉴定、劳动仲裁、民事诉讼13道程序,历时6年半的工伤认定案,终于尘埃落定。
全程参与了此案的吴忠市总工会工作人员介绍,这起维权案的难点在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其享受何种工伤待遇,尚没有明确的可草作新规范。而最大的亮点在于,吴忠市总工会切实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代为申请工伤认定权和劳动争议代理权,不畏艰难曲折,以“娘家人”姿态忠实维护了两位农民工的权利。记者 马学礼 通讯员 郑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