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者:
行业需要示范案例
部分律师和版权方也形成了一个维权代理队伍。在《欢乐颂》侵权案中,王军告诉记者,侵权行为一直有,行业需要类似“琼瑶诉于正案”的典型案例,形成示范。
他告诉记者,这种情况之所以会出现,是法律意识淡薄、观影需求和过度追求收视造成的。
目前,电视剧的制播模式里,有电视台从日播变为周播,强势的视频网站可以做到网台联动、甚至先网后台,但先网是会员制、用户需要付费。
这给很多侵权方获取灰色收益提供了可能。发行流程在控制着项目的播出和生命周期,为了保证收视率和广告收益,视频网站已基本实现正版化,市场在逐渐规范。这让一些观影需求者转向个人上传、侵权小网站等非法下载途径。
除了“传销组织”外,对直接侵权人的追踪也非常关键。
一部作品只要拍摄完成,就有可能出现流失。记者采访多位人士获悉,一般来说,前期拍摄完成的素材、初剪阶段、定剪阶段、修改、送审、广电自身的发行和运营版本、导演剪辑版、制片剪辑版,都有可能在不同阶段流出。
剧组的剪辑人员、与剪辑相关的人员、后期制作公司、企划公司、数字发行拷贝公司等都有可能出现版权流失。这也是为什么流出的资源里会出现“初剪版”、“后期渲染版”等不同版本。
对于直接侵权人来说,侵权成本低、获利高,而违法后果太轻。“违法后果跟他的侵权获利相比,九牛一毛。”王军说。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对于侵权行为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王军表示,法院很难给一个刚性的规定,每个个案差别都很大。大部分的侵权案会不了了之,很有可能是被发现后删掉。“民事赔偿的诉讼程序过程会比较漫长,而且惯有案例里侵权网站被判处赔偿的金额也就十几万。”
对于具体的赔偿,《著作权法》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很难查实侵权人的侵权获益、或无法证明自己被侵权的损失。通常法院只处以50万以下的金额赔偿。”王军说。而在前述片方人士看来,损失不难计算,版权和发行价格明码标价,按照一集的价格乘以数量,直接计算即可。
《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出台,对于打击假票房和盗版提供了法律依据,随着行业监管的逐渐严格,市场大势或许会有所好转。
此外,王军建议从业者建立内部风控机制和保密机制以及责任到人的层层管控机制。无论侵权盗版、还是票房造假,都可以前置性地解决。
“很多侵权人一旦知道法律责任就很少再铤而走险,因为这个风险会超出他所预期的收益。”王军说,“还可以通过另一种人为干预机制,比如黑名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