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两口子离婚,女方在离婚诉讼中经竞价取得了夫妻共有的轿车所有权,岂料在双方离婚之后,男方竟悄悄将轿车一卖了之。女方遂将男方告到法院索赔,近日,市三中院终审判决男方赔钱。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孙某起诉要求与妻子代女士离婚,在诉讼过程中,代女士经过竞价对双方共同所有、登记在孙某名下的一辆小轿车取得了所有权,金额为8万元,离婚诉讼判决代女士取得小轿车所有权并支付一半的价款4万元给孙某。之后,代女士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4年8月29日,孙某悄悄将小轿车出售。2014年12月27日,代女士因监视居住而释放,当她得知车已被卖掉后要求孙某将所卖小轿车价款的一半归还,对方拒绝,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代女士已在离婚诉讼中通过竞价确认小轿车为8万元,孙某明确知晓小轿车归代女士所有,但他没有将该车辆交付代女士或其亲友,亦或是交由法院提存,而是将车辆擅自出卖,这无疑侵害了代女士的权利,因此孙某应赔偿代女士财产损失4万元。孙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卖车价款为3万元,法院判决赔偿也只能够以自己实际卖车价款为准。市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代女士的车辆损失应当按8万元的价格认定,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代女士本应向孙某支付案涉轿车竞价款4万元,但孙某已经将卖车款据为己有,判决孙某赔偿代女士车辆损失4万元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