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京2月17日电(记者 谷华)17日下午,记者从盐城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获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市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判令扬州邗江腾达化工厂等7名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8900余万元。
17日下午,盐城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举行全ti会议,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世华向大会报告法院工作。
“2016年盐城市中院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实行环资案件集中管辖。全市法院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467件,同比上升23.2%。”王世华介绍说,该院审结全市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判令邗江腾达化工厂等7名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用8900余万元。
据了解,2013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张某在通榆河、串场河等流域非法倾倒来自于扬州邗江腾达化工厂等6家企业的副产酸、废酸共计8013.931吨,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中国生物多样新保护与绿SE发展基金会作为公益新社会组织,于2016年6月28日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被告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并赔偿有关环境修复费用。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考量被倾倒副产酸、废酸浓度、排放总量、河流类型、持续时长等因素,一审判决被告张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89650654.8元,腾达化工、奥凯化工、宝众宝达要业、康鹏专用化学品、大华化工、美乐肥料等企业分别在35157500元、22680000元、405000元、8575000元、22833154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两年内分三期履行完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