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穿山甲多为走私
大排档曾售穿山甲汤
昨天,北青报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此前国内多地出现过因买卖、宰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而被判罚的案例。
据判决书显示,国内穿山甲来源的一条重要途径为走私入境。在2013年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一个案例中,被告人旺久赶赴约定的接货地点,接受从尼泊尔走私入境的穿山甲鳞片9袋。
2015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了一起走私穿山甲的案例。经法院查明,被告人陈某甲、方某、余某等从马来西亚、印尼等海域走私穿山甲(冻ti)入境。
在2016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一起走私珍贵动物案件中,被告人郑兴桂等人在公海上从外籍船舶过驳穿山甲冻ti,随后返航至珠海附近海域将走私进境的穿山甲过驳给国内小渔船。
国家裁判文书网中的案例显示,穿山甲入境后,出现于国内食用市场中。广西一起案件中,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包括防城糖厂路口对面的“老钟十大排档”等多家大排档曾提供穿山甲汤或者穿山甲肉食用。
此外,在广东一起非法杀害野生动物案件判决中,一张姓客人(另案处理)要求食用穿山甲后,经营者便应客人要求,于当晚安排刘某、李某等两人在该酒楼厨房对一只穿山甲进行宰杀加工后供客人在酒楼食用。
根据深圳的有关规定
食用野生穿山甲违法
14日,北青报记者咨询了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韩骁律师,对于食用穿山甲是否违法等相关问题,韩骁表示,顾客购买、食用穿山甲制成的食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责任,“只是食用穿山甲制作的食品不违法,但是根据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由穿山甲制成的食品推断,法律也不提倡食用。”
而对于饭店生产或经营穿山甲制作的食品,韩骁称该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如有违法行为,应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承担行政责任。也应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买卖穿山甲的行为,韩骁介绍,这一行为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依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请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黑龙江昂泰律师事务所宋杨律师认为,食用穿山甲行为需区分穿山甲来源。宋杨认为,如果是朋友宴请,在自己不知道穿山甲来源的请况下食用,则不是违法行为。“而食用的穿山甲是自己购买的话,因穿山甲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买卖即已触犯刑法第341条。”
此外,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根据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食用和组织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都将受到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本报记者 郭琳琳 实习记者 刘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