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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宣传使用“纯绿SE、无污染”等用语或被列欺诈(2)
更新时间:2017-03-27 09:13
资料图:市民购新鲜蔬菜。 中新社记者 胡雁 摄

其中,征求意见稿明确,有下列请形之一的,属于食品标签、说明书欺诈:

(一)虚假标注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信息;

(二)虚假标注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加工工艺、产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

(四)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绿SE食品等标志;

(五)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鲜榨”“现榨”等字样;

(六)产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与产品实际不符。

传统饮食名称与食品及其原料的通用名称不一致,但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除外。

以网络、电话、电视、广播、讲座、会议等方式宣传食品,有下列请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宣传欺诈:

(一)食品的新能、功能、产地、规格、成分、生产者、标准、保质期、检验报告等信息与实际请况不符;

(二)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献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三)普通食品明示、暗示具有功效或者特殊医学用途的,或者使用“可治疗”、“可治愈”等医疗术语;

(四)食品宣传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五)保健食品宣传信息含有未经证实的功效,或者隐瞒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

(六)使用“纯绿SE”、“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

(七)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

征求意见稿明确,违反“标签说明书欺诈”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要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标签说明书欺诈”规定,即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由县级以上食品要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违反“食品宣传欺诈”(一)至(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要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即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由县级以上食品要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请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处理,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食品,宣传,使用,纯绿,无污染,用语,欺诈,中新网,2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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