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提交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ti会议审议。其中针对“广场舞”等健身扰民的请况,草案进行了规定,如果利用全民健身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宣扬M信、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月18日《新京报》)。
随着全民健身热潮的高涨,“广场舞”成为最为流行的民间健身活动,深受中老年健身群ti所喜爱。“广场舞”的流行本是好事,问题是随之而来的扰民问题也越来越困扰公众。一早、一晚,只要广场舞的音乐响起,周边居民的安宁和休息就成了问题。
一部分人健身锻炼的好事变成另一部分人的噩梦,这样的结果谁也不愿意看到。究其原因,或与全民锻炼场所的规划不够等有关,但问题的解决并非一朝一夕。为了自己健康不顾别人的休息,或者维护自己的安宁不择手段,这些做法都不妥当,双方关系亟待法律调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照再生污染防治法第45条、第46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这样看,“广场舞”如果造成噪音对他人权益构成侵犯,就应该依法受到惩罚。但在具ti实施过程中,不管是噪音污染治理,还是治安管理角度的社会治理,仍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
此次北京市从地方立法的角度,围绕规范和推动全面建设,对“广场舞”等健身扰民请况进行专门规制,这其实也ti现了对“广场舞”扰民问题的重视以及依法规范约束“广场舞”行为的务实和理新。其中专门提出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向社会首次昭示了对“广场舞”扰民问题的态度和治理决心,这不仅回应了群众的关切,也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公共事务的范例,势必会让全民健身的热潮在秩序和规范的方向惠及更多民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