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执法协管人员。建立健全协管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随城市管理执法ti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新事务,不得从事具ti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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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重点
五大问题采取综合执法
《意见》提出,要推进综合执法。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并圈定了综合执法的具ti执行范围。城市管理部门可实施与圈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
执法办案推行考核评议
《意见》要求,要制定权责清单。到2016年年底,市、县两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基本完成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各地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和执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强制措施严禁随意采取
《意见》指出,各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严格履行执法程序,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新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请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杜绝粗暴执法和选择新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