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南开宇 通讯员 郝学廷)昨日,记者从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某醉酒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主要责任被判拘役。最重要的是,当时同车还有多名乘车人,他们在明知驾驶人饮酒后仍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乘车人也在此案中负自身损害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于2015年8月8日晚。当天,被告人张某与妻子李某,还有史某张某某等人到饭店聚餐,餐后又一起去唱歌。直到次日凌晨张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回家,车上还乘坐着李某、史某、张某某等5人。张某所驾的汽车沿岐银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井陉城外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王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告人张某及5名乘车人均受伤,其中张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抽取张某血液鉴定,其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3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在此事故中,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套用已注销的机动车号牌并载人超过核定人数,且观察不够,在遇到请况时采取措施不当,未按照草作规程安全驾驶,逆行肇事,负主要责任,同时,张某某、李某、史某等5人在明知驾驶人张某饮酒后仍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均负自身损害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套牌机动车超载上路行驶,逆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从重处罚,但其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已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且被害人自身也有一般过错,可酌请予以从轻处罚。日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张某拘役六个月。
法官特别提醒广大市民: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驾驶员酒驾、醉驾发生事故后,不仅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而且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同车乘车人如果明知司机饮酒后仍乘坐其驾驶的机动车造成自身伤亡,也要负自身损害的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