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成都12月29日电 (刘忠俊 颜伟)四川省工商局29日通报,四川巴中市宏福加油站因销售劣质不合格97号汽油,屡教不改,被执法部门列入“红盾春雷行动2017”典型案件,没收其劣质汽油23361.01升,处以罚款409284.90元人民币。
2016年4月12日,巴中市宏福加油站因销售劣质汽油被消费者投诉后,工商机关经调查后依法给予了处罚。但其在半年之内屡教不改,无视国家法律和消费者权益,再次因销售劣质不合格93号汽油被消费者投诉。
2016年10月19日,巴中市工商局和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再次接到了10多名车主举报,称其在巴中市宏福加油站加油后车辆出现熄火和无法正常行驶等故障。接到投诉后,当地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检查,发现从加油抢放出的汽油分层明显,汽油和不明物各占一半,举报属实。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销售单价5.84元/升的待售93号车用汽油(Ⅳ)23361.01升依法采取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后委托广元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巴中市工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
调查期间,办案人员先后奔赴宁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和吴中市盐池区调查发现,巴中市宏福加油站先从银川某经细化工公司购进了19.8吨93号车用汽油(Ⅳ),再从南国雄租用盐池县某化工公司的储油罐购进了11.14吨原料油,并将两种油装入同一辆油罐车。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查明产品来源和合格证明的请况下,从油罐车向其93号车用汽油储油罐卸油13.45吨,造成在加油站添加93号车用汽油的37辆机动车出现熄火和无法正常行驶故障。
“加油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3条的相关规定,属违法行为。”四川省巴中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工商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宏福加油站”再度经营劣质汽油的行为列入“红盾春雷行动2017”典型案件,没收劣质汽油23361.01升,处以罚款409284.90元。
与此同时,促成加油站对37辆车主达成赔偿,由加油站对所有加油故障车辆送到相对应的4S店进行修理保养,修理保养期间对每台车每天补助300元租车费用,修理结束后对所有车辆加满油,给予车主误工补偿800元,并补偿加油卡500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