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制毒:炼制过程中被警方当场抓获
2014年8月底,被告人李子强、何越锋、刘扬坡、欧艺才、潘智明合谋,用各人前一次贩卖、制造氯胺酮所得报酬来购买盐酸羟亚胺,继续制造毒品氯胺酮。由李子强联系被告人李桂亮购买盐酸羟亚胺,李桂亮则与被告人罗洪禹等人约定也共同出资购买盐酸羟亚胺。
受李子强安排,被告人郑召宽,李桂亮安排罗洪禹、“阿志”、“阿红”(均另案处理)购得32袋(每袋重25千克)盐酸羟亚胺回清远,其中12袋由被告人罗洪禹伙同他人运往广东省新丰县。另外20袋盐酸羟亚胺被运到欧记志的平房内,由李子强组织被告人刘扬坡、何越锋、潘智明、欧艺才、李耀、刘石用来制毒。
2014年9月5日正在进行结晶工序时,警方捣毁该制毒工场,查获含氯胺酮成分的黄SE液ti2392千克,氯胺酮含量7.2%、含氯胺酮成分的褐SE液ti495千克,氯胺酮含量1.1%,以及化工物品和制毒工具一批,19名被告人先后被抓获。后警方从被告人刘志玲身上起获净重33.7克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白SE晶ti和含MDMA成分的要丸,扣押了被告人陈彩易按照被告人李子强的吩咐所存放的毒资。
一审公开宣判:9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及以上刑罚
法院当庭对19名被告人进行宣判,被告人李子强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永忠、李浩恩、郑召宽被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扬坡、何越锋、欧艺才、潘智明、李伟业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黎建锋等10名被告人被依法判处十五年至二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数十名被告人亲属到庭参加旁听。(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