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创新能力不强,抓宣传工作的力度还有待加强。 作为支部一名普通党员,我更要直面自身存在的问题,虚心接受其他党员干部的监督、批评、指正……”
2016年1月15日,郑文秀在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委宣传部党支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组织生活会上首先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然而,就在三个月后,这个敢于“亮丑”的时任县委常委、宣传部长便涉嫌受贿罪被立案侦查。
据海南省检察一分院指控,郑文秀利用职务便利,为工程承包商谋取利益,收受林某泉等7人所送贿赂款205万元。11月2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郑文秀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5万元。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提起郑文秀,他是海南的著名的“诗人官员”、“明星官员”。然而,他一边念“廉政经”,一边拿“好处费”,大肆受贿敛财,最终断送了自己的政治前途。
曾是著名“诗人官员”
郑文秀,男,1965年3月出生,系海南省陵水县人,在案发前任陵水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副处级)。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
提起郑文秀,它不仅曾是官居县委常委的领导干部,爱好诗歌创作的他还是文化圈里的红人,是海南的“明星官员”。据公开资料显示,郑文秀系中国少数民族作家学会理事、海南省作家协会会员、海南省诗歌学会副主席、海南省青年作家协会名誉主席,诗人。
他的作品诗歌散见于《诗刊》、《民族文学》、《中国诗歌》等,著有诗集《水鸟的天空》《梦染黎乡》等。曾被《现代青年》杂志评为2013年度读者最喜爱的十大青年诗人,被海风杂志社、海南文艺评论家协会评为“2013海风年度文化致敬人物”。
“写作与为官相得益彰。”身兼多项文学荣誉的郑文秀,于2003起便开始担任陵水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一职(期间,2007年1月至2011年11月担任陵水县政府副县长),一直到2016年5月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身为宣传部长的郑文秀很在乎自己的“个人形象”,他踊跃参加各种诗歌研讨会去“包装自己”,在全县一些工作会议上大谈“廉政经”,时常在“揭短亮丑”方面“动真格”,经常教育领导干部要过“廉政关”,刻意为自己塑造清廉形象。然而真相却是表面上廉洁奉公,背地里却以贪腐为能事,大肆受贿敛财。
收承揽工程收155万元
据检方指控,2004年,个ti建筑老板林某泉在郑文秀的帮助下,承建了陵水县文明办的文化室项目。2010年,林某泉又得知陵水县卫生局要开建经济适用房项目,便找陵水县卫生局负责人詹某,请求他帮助承揽该项目。
当时,詹某表示,此事他做不了主,要林某泉找郑文秀帮忙。为感谢郑文秀之前在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同时,也为了在陵水县卫生局经济适用房工程项目上获得郑文秀的帮忙,2011年春节前,林某泉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郑文秀30万元。
收到林某泉所送的好处费后,郑文秀打电话给詹某,要求詹某给林某泉承建陵水县卫生局经济适用房项目上提供方便。为帮助林某泉中标该项目,詹某将该项目的招投标、预审造价等信息及时告诉给林某泉。
2011年12月,林某泉挂靠的建筑公司中标该项目一期。2012年春节前,林某泉以拜年的名义,送给郑文秀40万元。
而且,郑文秀在陵水民政局养老服务中心项目招标、陵水县民政局文罗镇新华小学至打罗村路道路工程投标等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为工程承建商提供方便,收受工程个ti老板陈某江、姜某友等5人所送贿赂款85万元人民币。
帮中标工程收50万元
2010年,陵水县民政局养老院服务中心公寓楼工程公开招标后,个ti建筑老板林某荣找到时任陵水县副县长郑文秀,希望郑文秀帮忙中标该工程。
郑文秀给时任陵水县民政局副局长王某某打招呼,要求他在招投标过程中关照林某荣。在王某某的运作下,林某荣挂靠的建筑公司顺利中标该工程。为感谢郑文秀的帮助,2011年春节前,林某荣送给郑文秀20万元。
2011年,郑文秀又通过同样的方式帮林某荣中标养老服务中心绿化工程、道路及地面铺装工程、养室外排水工程三个标段的工程项目。
为感谢郑文秀的帮忙,以及为了继续获得郑文秀在工程项目上的关照,林某荣分别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和2014年春节前共送给郑文秀30万元。
11月24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郑文秀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5万元。一审判决后,郑文秀表示认罪服罚。
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表示,“台上一套,台下一套;人前是人,人后是鬼;言行不一,口是心非……”近年来,伴随着一些官员的落马,他们的“双面人”、“两面派”形象也随之被拆穿。“双面官员”警示我们,一则必须提高领导干部党新修养,真正筑牢廉洁从政意识;二则必须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规范干部选任,预防职务犯罪;三则必须加大惩处力度,切实做到“以敬效尤”之势;最后,必须用制度来规范权力的运作,只有将权力置于组织、群众、法律、舆论的有效监管之下,才能有效遏制“双面官员”的权力跑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