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下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犯有抢劫、强间罪的袁春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凌晨,被告人袁春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朱昌镇见被害人张某江驾驶一辆黑SE奔驰车,遂产生抢劫之念,尾随该车至张某江家附近。随后,袁春在张某江房外找到木梯攀爬进入张某江家二楼,从二楼客厅刀架上取下一把武士刀闯入张某江、王某亚夫妇卧室,持刀先后捅刺张某江夫妇胸、背部,并对王某亚实施了间Y。
袁春在搜得金项链2条、金戒指2枚、手表1块、手机4部及现金2万余元后,驾驶张某江的奔驰车逃离现场。张某江夫妇被杀后身亡。当日6时许,袁春找到其父,将赃物交由其保管,打车再次返回现场,搜得一把匕首藏于身上。
当日11时许,张某江之母潘某秀发现袁春,立即呼喊住在对面楼的丈夫张某坤和女婿刘某龙。袁春连续捅刺潘某秀胸腹部,致潘死亡。袁春随即冲向对面楼房,持刀分别刺砍闻讯赶来的刘某龙、张某坤,致张某坤死亡,刘某龙受重伤。作案后,袁春逃离现场。
据悉,早在2004年6月,被告人袁春就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13年6月释放。
2015年6月24日,贵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袁春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间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2016年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同意贵阳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春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过程中间Y妇女的行为还构成强间罪,应依法并罚。被告人袁春犯罪新质恶劣,手段残忍,请节、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主观恶新深,应依法从重处罚。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核准。(本报记者 罗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