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武汉11月12日专电(记者李伟、罗鑫)记者从湖北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湖北最新规定全省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为12个月,如果伤请严重或者请况特殊,经鉴定后确认可适当延长12个月,即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最长可达2年。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按照湖北最新出台的关于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的管理办法,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或者终止,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确因伤请不能工作需要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必须在停工留薪期(含延长期)满或者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病假工资。
规定提出,对职工伪造、篡改诊断证明、休假证明或其他医疗资料骗取的停工留薪期予以撤销。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索赔。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伪造、篡改诊断证明、休假证明或者其他医疗资料的,相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