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配图
2016年1月,鹿城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服务员朱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同年8月,林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火锅店及其经营者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7.7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该火锅店系个ti工商户,故经营者徐某应为此承担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林某系年轻女子,伤后遗有面部及颈脖部疤痕,就医治疗有其必要新。考虑到火锅店在林某受伤后,已支付其20.8万元,结合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应当在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金额中予以减扣。如果林某后续再产生相关的必要费用,可以继续向火锅店主张权利。
3日,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火锅店经营者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再赔偿林某人身损害赔偿金23.74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