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凶宅” 愁煞小夫妻
还没来得及住进刚买的二手房,忽然得知房子竟然是“凶宅”。这让购房的一对年轻夫妇心里很不是滋味。
今年10月,省城的小张夫妇打算买一套房子,经过一番寻找,两人在省城小桥附近看上了一套待售的二手房,与房主商议后,签订了购房合同。买好房子后,小张和妻子就开始忙着购置新家具,打算尽快搬进去。
转眼到了11月,正当小张两口子打算搬家时,意外从邻居口中得知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消息,他们买的房子里曾经有人自缢身亡。
小张夫妇觉得心理上难以接受,甚至有些恐惧。两人决定与房主商议退房,又怕房主不同意。
买房者在购房后得知房屋内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要求退房或索赔,法律上是否支持呢?青海辉成律师事务所的张启海律师说,买到“凶宅”后,买主解除合同的诉求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卖家没有将房屋内发生过凶杀案等重大请况予以告知,违背了诚信原则。
此外,张律师称,如果不是解除合约,而是要求赔偿就比较复杂,主要还是由双方协商。
女子花上百万买到“凶宅” 卖家被判退钱再赔偿
彭女士花100多万在高新区买了一处套三房子。谁知,她在装修时听说该房是“凶宅”,曾发生过死亡事件。后来她通过小区业委会确认:2013年2月3日晚,卖家陈女士的女儿从该房屋卧室坠下,后在医院确认死亡。
于是,她找到卖房的陈女士要求退房,但双方协商无果。彭女士遂委托律师将陈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买到“凶宅”? 确认曾发生坠楼事件 她起诉卖家
彭女士说,2014年11月,她与陈女士签订购房合同,花119.3万元买了高新区的一套124平方米的三居室房子。后来,彭女士在装修时从邻居处得知,这套房发生过未成年人坠楼事件。之后,她通过小区业委会确认:2013年2月3日晚,陈女士的女儿从房屋卧室坠下,经120现场抢救,后在医院确认死亡。
彭女士觉得,房子发生过非正常死亡,属于商品的重大瑕疵,其价格已贬值,而陈女士仍以市场价卖出,显失公平。而且,自己与4岁女儿住在该房屋内,已产生极大心理音影,陈女士在售房时隐瞒了这一请况,构成诈骗。而陈女士认为,出事地点在小区,死亡地点在医院,她的房屋不是死亡现场,并非“凶宅”。
随后,彭女士找到陈女士要求退房。但双方协商未果。彭女士便委托律师将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退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
死亡事件不属重大瑕疵 驳回买家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彭女士与陈女士所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死亡事件并非发生于涉案房屋,而是发生于小区公共区域,死亡结果发生在医院,因此不属于涉案房屋的重大瑕疵,也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应认定为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重要事实。另外,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出售方陈女士对于购买方未询问的事请,没有主动披露的法定义务。双方对此类事件是否属应当告知的范围也未曾有过约定,且发生于该小区的死亡事件不属隐秘事件,且彭女士也一直居住在同一小区。因此,陈女士的行为不属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彭女士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