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两位老人因恋爱期间购买的房屋起了矛盾,最终闹到了不得不对簿公堂的地步。
2014年初,55岁的妇女张某到开平市宝源坊寻找租屋时认识了已年过八旬的吴某,多次接触后张某对吴某产生好感,表示愿意陪伴和照顾其到终老。同年6月,吴某出资19.5万元购买了一某住房,并将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
其间,吴某执笔写了一份周年回忆录,其内容反映了双方均有结为夫妻的意愿,以及相识期间发生的各项开支,张某在该回忆录上签名并按捺手印。其后,张某逐渐对吴某不理睬,一直没有同意与吴某结婚。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多次沟通不成,吴某便将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立即返还彩礼钱21.5万元。
原告吴某认为,两人认识当初张某曾表示愿意与其结婚,但前提是要购买房屋,且在双方同居期间,吴某为购买房屋及办理过户手续已用去21.5万元,并为张某偿还了部分债务等,如果张某不是以结婚为目的,他不可能前后为其支付那么多钱。
被告张某却认为,其与原告吴某之间并不存在婚约,原告吴某为其支付的购房款是他为了取悦自己表达请意的自愿的赠与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相识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一直同居生活,被告对原告给予照顾,原告对被告给予金钱上的帮助,可见,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均有以结婚为目的的意愿。由于原、被告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请求返还购房款理据充分并予以支持,但考虑到被告张某在共同生活中曾给予原告吴某悉心照顾,为原告的晚年带来愉悦,故酌定被告返还10万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