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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老板死后4年获无罪:生前贷款已还仍因此获刑(3)
更新时间:2016-10-19 10:07

  原锦坤公司厂房内景。

  “民事和刑事案件交叉进行,民事方面先裁定中止,好给祁锦坤定罪;等那边刑事案子判了,这边民事马上恢复执行。”祁金湘说,他们完全蒙在鼓里,因为上述的这三个执行裁定,他们一个都没收到过。

  “我们很好奇,欠银行的100万元明明已经还了,法院还发放债权凭证给银行,是不是意味着锦坤公司仍欠银行100万贷款?这银行凭空多出来的债权最后如何处置的?”祁金湘对澎湃新闻质疑道。

  2016年6月、9月,祁锦坤的家属分别向湘潭市、县两级院提起总计2000多万元的刑事、民事国家赔偿,同时要求撤销“172号”执行裁定,“我们要搞清楚这债权凭证的来龙去脉”。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泽华接受澎湃新闻采访认为,“如果100万的欠款已经归还,法院没有理由再发放100万元的债权凭证。对此,银行的过错显然更大、更明显些。”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湘潭县法院的无罪判决书中,原湘潭市商业银行板塘支行客户经理贺金海对此有一份证言,称徐新明归还100万贷款本金后,该行没有告知办案机关。“原因一是该笔贷款的利息并没有归还;二是我当时是板塘支行客户经理,贷款是在板塘支行贷的,但后来因该笔贷款难以收回,就移交给了市行资保中心,还款也是还给了市行,他没有及时了解清楚;三是他也不知道还款后要马上告知办案机关。”

  周泽华认为,理由一、三不能成立,银行作为申请执行人,债务已得到清偿,应当及时告知法院。理由二说明银行内部管理存在问题。

  周泽华告诉澎湃新闻:“不管此前的贷款归还请况如何,法院在发放债权凭证之前,应该要向债权人核实债务履行请况。”

  10月12日,澎湃新闻联系了湘潭县法院一名副院长询问该国家赔偿案进展及100万债权凭证相关疑问,该院一名副院长回复称,目前正在审理当中,不便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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