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无果,死前立遗嘱
祁锦坤生前照 图均为家属提供。
2006年12月25日、2007年1月8日,湘潭县法院分别判决锦坤公司返还湘潭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0.6万余元;返还湘潭市商业银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利息1.4万余元。
2007年6月7日,湘潭市商业银行申请强制执行。但湘潭县信用合作联社在期限内没有申请执行。2007年6月15日,祁锦坤在广西凭祥市被抓获归案,并于7月24日被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捕。
据湘潭县法院2016年的无罪判决书,2007年9月30日,保证人徐新明代锦坤公司归还了欠湘潭市商业银行的贷款本金100万元。
但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祁锦坤,仍未能逃TUO刑罚。在归还贷款本金半年后,2008年4月17日,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祁锦坤犯贷款诈骗罪,判刑10年,罚款10万元。6月5日,湘潭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祁锦坤不甘心,2008年7月1日起进入岳阳监狱服刑后,向湘潭中院、湖南高院提出申诉,其理由与法庭上的辩护理由始终一致:公司贷款系单位行为,他不能成为贷款诈骗罪主ti;他无非法占有故意;抵押财产真实,没有重复抵押;公司有担保人,具备偿还能力。
“民事和刑事判决是基于同一事实,民事追究锦坤公司的责任,事后贷款已经偿还,大半年后,又来追究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的刑事责任,有这样的法律?”祁金湘对澎湃新闻说。
但是,市、省两级法院分别于2010年12月20日、2012年12月5日驳回祁锦坤他的申诉。祁锦坤在收到高院驳回通知的第10日,患肺癌死亡,时年48岁。
死前一天,坚称无罪的祁锦坤还立下遗嘱,嘱咐家人负责债务清偿,并分配将来的国家赔偿金等。
检方抗诉,指出被遗漏的无罪事实
在家属的不断追问下,案件迎来转机——湘潭市检察院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祁金湘记得,2014年元月,湘潭市检察院一位副检察长把他叫过去,告诉他,“祁锦坤的案子省政法委主要领导有批文下来,我们确实发现了重大错误”。
湖南省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祁锦坤构成犯罪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于2015年4月13日向湖南高院提起抗诉。湖南高院于2015年11月24日裁定撤销湘潭市、县两级法院判决,发回湘潭县法院重审。
2016年5月27日,湘潭县法院重审宣布祁锦坤无罪。无罪判决书确认,祁锦坤在办理湘潭县响塘信用社和湘潭市商业银行的抵押时不构成重复担保;长沙锻压机床公司附条件转让给锦坤公司的财物虽然协定价只有55万多元,但价值400余万元的资产移交清单并不能视为虚假;此外,保证人徐新明已经归还了100万元贷款,不能认定祁锦坤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无罪判决书应证了当年被告席上祁锦坤自辩的真实新。湘潭检方的申诉复查通知书则指出,当时的有罪判决遗漏了一个关键事实:在祁锦坤失踪期间,2006年11月24日,锦坤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的担保人徐新明,曾致函湘潭市商业银行,要求该行先起诉锦坤公司,如锦坤公司不能归还贷款,其愿代为偿还。2007年9月30日,在刑案审查起诉期间,徐新明向湘潭市商业银行归还了锦坤公司贷款本金100万元。“但该还款请节在原案办理过程中未予查证。”
为何当时会遗漏100万元贷款已经归还的事实呢?10月9日,祁金湘对澎湃新闻说,他们认为这中间另有原因,“因为他们就是想让祁锦坤去坐牢,所以不但不可能提100万元已经归还的事实,而且为了给他定罪,民事执行还为刑事判决服务,下达了一个 无履行能力 的民事执行裁定。”
判了无罪,又多出来100万债务?
澎湃新闻注意到,湘潭县法院的无罪判决书中提到了一份“中止执行”的裁定书证据。在徐新明归还湘潭市商业银行100万元一个月后,2007年11月6日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潭执字第1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祁锦坤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正在侦查之中,公司亦停办暂无履行能力,中止执行”。
“法院为何将已还款说成无履行能力未还款?钱都已经还清,何来中止执行?这是枉法裁定,就是想在刑事案件中坐实祁锦坤有犯罪事实。”祁锦坤家属在申冤材料中写道。
无罪判决书显示,湘潭县法院对湘潭市商业银行的执行申请于2007年11月6日裁定中止执行后,在祁锦坤被刑事定罪之后,于2009年6月1日又恢复执行。2009年9月16日,湘潭县法院对该民事判决裁定“终结执行”,并发放债权凭证给原湘潭市商业银行(注:该银行现已重组改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