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Ru假。
1、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Ru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Ru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Ru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Ru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Ru时间。 (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安排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哺Ru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Ru一个婴儿每天增加一小时哺Ru时间。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Ru室。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哺Ru提供便利条件。
3、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七条 对哺Ru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Ru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Ru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Ru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Ru时间。哺Ru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Ru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