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种请况:夫妻已经生育两个子女,但是如果有子女经过鉴定是病残儿,无法成为正常的劳动力,并且在医学上也认为其能够再生育的;
第二种请况:夫妻无法生育,依法收养了两个孩子后,有能力生育的,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第三种请况: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一个子女,而另一方未生育,在再婚后双方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第四种请况: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或已生一个子女,双方再婚后未生子女的;
第五种请况:再婚的夫妻各生一个子女,且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第六种请况: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认定的其他请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