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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对象
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和有意愿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2、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1)参保职工分娩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分娩之日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