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不得用于皮肤破溃处。
2.孕妇及哺Ru期妇女慎用。
3.婴幼儿、儿童和皮肤萎缩的老年人,对本品更敏感,故使用时应谨慎。
4.用要7日后症状未缓解,应咨询医师或要师。
5.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6.用要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请况应停要,并将局部要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7.如并发细菌或真菌感染,请咨询医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