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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疫请影响的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请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2、疫请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请结束后补办。
3、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请解除 后三个月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