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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儒学作为兴文重教的载体,其兴盛与废堕皆与统治阶级的政策导向息息相关,然而在具体兴建过程中更离不开地方官员和民间士绅百姓的努力,故而地方儒学的兴建成为了官民合作办学的典范。然而,这种主要依靠于民间私人捐资的形式保证学校经费开支,并不十分稳定和长久,因此地方官学兴废无常。儒学教育管理,教师设置与选用,明清时期的地方儒学基本遍及全国,故而儒学教师的规模也异常庞大,人数众多。
儒学教师的质量往往关乎儒学的教育质量,因此选好师资是办好地方学校教育的重要条件。明清时期,对于儒学教师的选拔,中央政府给予了高度重视。明清时期的儒学教师都是经过政府任命的国家正式官员,多数是由副榜举人或考选下第的举人及岁贡生员等人充任的,以确保师资队伍的高素质、高质量。至于教师人数,因学校的行政级别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根据明代制度的规定,各地学校“府设教授,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各一。俱设训导,府四,州三,县二。”虽然原则上政府对各级学校的教师人数都有所限定,然而在具体请况中各地学校教师人数又并非完全按照相应的学校类型来进行足额设置的。
如应天府和顺天府学因同属于京学,故而比一般府学多两名训导。而后各代也是多次变迁。入清以来,各地官学的教官设置基本沿袭明制,“各学教官,府设教授,州设学正,县设教谕,各一,皆设训导佐之,员额时有栽并。”康熙三年时曾令府、州及大县裁撤训导一职,小县裁教谕,而后又于十五年时复制。明代地方官学中除了府学教授为从九品夕卜,其他各职均无品级。至清雍正时,考虑到各级教官的官职卑微,恐怕难以尽职尽责,故而加以品级,以示鼓励,定各府儒学教授为正七品,各州儒学学正、各县儒学教谕均为正八品,各府州县儒学的训导为从八品。教授、学正、教谕作为学校的正官。
其主要职责是“掌训迪学校生徒,课艺业勤惰,品评行优劣,以听于学政。”可以理解为学校的行政人员兼部分科目教师,而训导作为教官的副职,主要是负责协助教官来教导学生,从事具体的教学工作,可以理解为纯粹的教师人员。各级教官忠于职守,在“考评俸满”以后被擢为知县。明清时期彰德府的各级儒学教师名额皆是按照定制而设置的。明清时对儒学教师的选用标准并不是一如既往的,而是有一定变化。基本上是从个人品行和知识能力两个方面来进行选拔。明初洪武二年规定儒学教授、学正、教谕皆要选择有才德和学问,并且能通晓时务的儒士担任,训导因其所教授内容的不同而选取标准不一。
例如负责教习礼、律、写字的训导要从有学行、通晓律令、谙习古今典礼、会书法的儒士中选取;负责教习乐、数、色的则要从知音律、会色弓弩、算法的儒士中选取。洪武十四年三月又下令各郡县访求明经老成的儒士为训导,洪武十五年十月,在敕谕中重申儒学教师选拔的标准,又命按察司对入学教官严加考选,凡不通经术者送吏部别用,凡通经术、能文章却沉没于下僚者,将其姓名上闻。景泰元年也曾下令岁贡生员愿意就选教职的经翰林院考试合格后,授予教谕、训导。康熙四十三年时明确规定教师一律为正途出身,“必文学明通,方称厥职”,定考试之法,将各属教官通行考试。
分别具题,遵旨议准,嗣后,教职由部选后,赴抚臣考试。其考居一二三四等着令其赴任;五等令归学习;六等革职。乾隆二十六年又规定选取“年力老成,宜课士者”另选用作各地儒学的学者、学录。不同时期的政策虽有变化,但反映了这一时期对儒学教师选拔的基本主张,即较为看重儒学教师的学历水平和教学能力。教师的需求量如此庞大,然而伴随着科举制度的腐朽,合乎为人师表的人员少之又少,故而各地儒学教师的实际选用并非都能达标,各地师资参差不齐。教师管理与考核教师队伍如此庞大,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才能促进教育的不断发展。
明初期,中央对地方学校的控制和管理主要依赖于地方行政部门长官,规定生员入学,最初是由巡按御史、布、按两司及各府州县官管理的,其中巡察御史和按察使对学校负有一定的监督之责,而各府州县的行政长官则是学校的直接领导,负责对教官、学生进行监督以及对学业检查。伴随着儒学教育与日俱下的现状,学校管理急需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