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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数中国古代皇帝,宋朝皇帝也许是活得最憋屈的,有这样一件事能略作说明:
有一次,宋仁宗的一个妃子向他诉苦说:“官家,你就不能下个圣旨,给我们加点工资吗?”
因为很久没有涨工资,这位花钱大手大脚的妃子月俸不够花,想着让皇上开个金口给涨一点。
仁宗笑笑说:“我下旨也没啥用。”
妃子表示不信:“您是皇上,金口玉言,谁敢不听?”
仁宗说:“你不信,那就试试。”
随后,仁宗写了一张给某某妃加薪的条,让下人送到办事官员那里。但没多久,条子又被管理后宫用度的官员退了回来,并回话说:这事不合规制,恕无法办理。
那妃子感叹说:“原来皇上也有说了不算的时候。”
何止是有时候不算?很多时候说了都不算。宋朝皇帝被限制权力,在下达圣旨时更有体现。
宋朝的圣旨并不像很多宫廷剧那样盖上一个皇帝的宝印就完事,而会有一大串签名,包括:宰相、副宰相、中书舍人、给事中,以及接受圣旨的尚书省官员、制作圣旨的工作人员等等,其中少了任何一个,圣旨都可能无效。
这很有点如今公文所有经办人都要签字盖章的意思。
原来,宋朝的皇帝只是国家元首,并不能直接指挥政府,而发布圣旨是政府行为,只能由代表政府的宰相机构进行发布。所以,任何绕过宰相机构的圣旨,在宋朝都属于不合法。
不仅是发布,圣旨从起草到生效的一整套程序都非常严格,缺一不可;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让圣旨流产,哪怕这道圣旨是皇帝直接授意的。
皇帝在授意拟旨之前,一般先由宰相机构将皇帝的意见先写一个类似草稿的札子,皇帝看完没问题,再把札子转到中书省,由中书舍人开始起草,即草诏。
中书舍人有两个职责,一为“制词”,即按照皇帝旨意起草圣旨;二是宣行圣旨。在圣旨尚未成文前,皇帝的旨意被称为“词头”,中书舍人如果认为“词头”不合法度,可以拒绝草诏,这叫“封还词头”,是宋朝法律赋予中书舍人的特权。
遇到皇帝非要下诏,而中书舍人拒绝草诏的请况该如何处理?这样可由次舍人拟旨,但次舍人同样有“封还词头”的权利。所以,一道不太合规合法的旨意,就可能被中书舍人“扼杀”,这样的事请也确实出现过。
宋神宗三年,王安石想把亲信李定破格提拔为御史,神宗也已批准。但李定人品坏名声差,负责拟旨的知制诰(中书舍人前身)宋敏封还词头,拒绝草诏,并在三日后辞职;另两名接任者也以“爱惜朝廷法制”的名由再次封还词头。为了让李定得到提拔,神宗与王安石罢免了不听话的知制诰,任命听话的知制诰重新拟旨,才让李定当上了御史。
如果中书舍人认为词头没问题,或者不敢得罪皇帝,把圣旨写好并得到了皇帝的认可,那么写好的圣旨要用黄纸抄下来,即“录黄”,然后由中书舍人“宣行”。宣行,实际上就是让中书舍人在圣旨上签名。如果他不愿意签名,就等于驳回圣旨;中书舍人对圣旨无异议,完成了签名的程序,就叫“书行”,圣旨就要再发到门下省审核。
门下省负责审核录黄的工作人员叫给事中,按照法律规定,他同样驳回圣旨的权利。
南宋初年,宋高宗想封一名给自己治好了病的御医为“武功大夫”,结果录黄被门下省的一名给事中驳回,理由是破例提拔不合“伎术官法”,即违背了技术人员奖惩条例。高宗说,这是个特例,你就放行吧。但这名叫富直柔的给事中硬得很,就是不通过。高宗没办法,只好收回成命。
如果给事中通过了录黄的审核并签名,这叫“书读”。在给事中未“书读”前,门下省的长官不能先签名,否则就是违制。只有“制词”“书行”“书读”三道程序全部履行完毕后,圣旨才真正到达尚书省,由宰相机构来执行。当然,宰相也必须在圣旨上签名,否则圣旨也不会生效。
因此,宋朝圣旨上面除了皇帝的玉玺外,会有很长一串签名,这种签名即是权力,也是责任,要对圣旨产生的后果负责。像影视剧中皇帝口授圣旨,太监在一旁记录,然后拟旨下发的场景,在宋朝根本就不可能存在。
圣旨生效并开始执行了,是不是就没有任何制约了呢?不是的,还有一道相当于监督圣旨的关卡——台谏,御史有台谏的职责和权利,可以审查诏书乃至追改诏书。在前面的故事中,王安石虽然如愿以偿地将李定任命为御史,却在不久后遭其他御史弹劾而狼狈辞职。
那么宋朝有没有不经过以上程序的圣旨?也有,但极少。这一类诏书叫“手诏”“内批”或“内降”,因为其程序不合法,宰相机构自然也可以拒绝执行。因此,宋朝皇帝的权力确实受到很大的制约,这或许就是宋朝法制健全、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吧。
正是在这样制度的制约下,两宋300余年从未诞生过一个独裁的君主,如果他们若知道清朝皇帝可以那样随意地发布圣旨,肯定会羡慕得不得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