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古装剧的时候,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相信大家都非常熟悉,就是当一个犯人被判死刑之后,总要再加一句“秋后问斩”。一年有四个季节,为什么非要选择“秋后”这个时间呢?我国历史上,有关“秋冬行刑”的记载,最早见于《左传》,早在汉代起便有"秋冬行刑"的规定,除谋反、谋大逆等罪犯即时处死外,其他的死囚均待秋季霜降后至冬至前进行。隋唐以后,重案要案一般需中央复审复核,死罪更要多次复奏后由皇帝亲笔勾决。 之所以要这样严格的规定,与“秋分”这个节气有很大的关系。
“秋分”是农历二十四节气的第16个节气。秋分在气候学上的意义与春分、夏至、冬至是一样的,春夏是万物滋育生长的季节,秋冬是肃杀蛰藏的季节,古人认为,这是宇宙的秩序和法则,人间的司法也应当适应天意,顺乎四时。汉代的时候,儒学大师董仲舒发明了“天人感应”理论,他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人们无论任何活动都参照自然、顺应天意来做,所以人间的司法自然放在了“肃杀蛰藏”的秋天,因此确定了对死刑犯“秋冬行刑”的制度。如果违背天意,就会招致灾异,受到上天的惩罚。从此,“秋冬行刑”遂被载入律令而制度化。
选择秋天行刑,汉魏时一般在霜降以后至冬至之间;隋唐及以后,一般选择在秋分至春分之间。唐《狱官令》规定:“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如果违反这条规定,“徒一年。”宋代律法规定: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之外,其他罪均不得春决死刑。《大明律·刑律·断狱》中记载的“死囚复奏待报”条例也规定:“若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杖八十。”清代规定,经朝审应处决的犯人,也需在秋季处决。明清两代对死刑的审核又引入了严格的"秋审""和"朝审"制度。每年霜降后十日,三法司同三品以上高官会审京畿附近的死囚,称为"朝审";而每年八月中旬复审各省死刑案件则称为"秋审",朝审与秋审后把死刑案分为请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祖四类,除请实类由皇帝勾决后执行死刑外,其他三类均可免除死刑。
“秋分”节气之后可以处决死囚,但“秋分”这天是不能行事的。崔寔《四民月令》引《千金月令》称:“秋风之日,勿杀生,勿用刑,勿处房帷……”所以,就是只能在秋分以后处刑犯人,而不是立秋以后,此即后来所说的“秋后处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