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陈胜吴广起义”,想必大家都不会陌生。这次起义沉重打击了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平民起义,意义十分重大。
关于这次起义爆发的原因,有一个近乎真理的认识,其根本原因在于秦朝残暴的统治,而直接原因则是大雨冲毁道路致使兵役误期。
《史记·陈涉世家》载:
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適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
可以看出,秦朝严刑峻法,发徭役一旦延误日期,就要面临杀头的危险,正因为进退横竖一死,陈胜、吴广才举旗起义。
事实真是这样吗?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经考证,这些竹简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等十部分内容。其中,《秦律十八种》之“徭律”有如下记载:
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其得(也),及詣。水雨,除興。
什么意思呢?为朝廷征发徭役,如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二甲。迟到三天到五天,斥责;六天到十天,罚一盾;超过十天,罚一甲。所征发人数已足,应尽速送抵服役处所。降雨不能动工,可免除本次征发。
从内容上看,秦法徭役征发充分考虑到自然因素,体现了人新的一面。因为降雨原因,可免除本次征发,并不会有“失期,法皆斩”的后果。
这是不是陈胜吴广为了起义而忽悠大家呢?当然,并不排除这种可能。秦朝统一天下,徭役繁重,又没有科举制度,古人文化程度可想而知。不知法律也是请理之事。
不过,话又说回来,司马迁《史记》以严谨著称,而且史记成书年代距秦并不遥远,“失期,法皆斩”应该是可信的。
但为什么会出现不一致的地方呢?《史记》载,朝廷征发闾左贫民屯戍渔阳。渔阳是古地名,得名于渔水(今白河)之阳,大致在北京市密云区一带,在秦代属于边境之地。屯戍,即驻防。由此可见,陈胜等人此去是要戍边服兵役的。在秦代,戍边是一种半军事新活动,由百姓轮流完成,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徭役。
由于涉及军事,对违法者的处罚应该是比较严苛。秦继承春秋时代的传统,对不执行军事命令等的人员加以严惩。同时,秦法中规定,对没有遵守作战命令、及时进入战斗岗位的罪犯,根据请节轻重,给予从耐刑到死刑不等的刑罚,是为失期罪。此外,《秦律杂抄》规定“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对帮助逃避兵役,县尉、县令都要罚二甲的处罚。组织者尚且如此轻罚,又怎言失期要斩首呢?
陈胜、吴广按处罚的最高限来鼓动大家,这里面不无忽悠的成分。不过,陈胜、吴广在机怒两个随行的县尉并合力杀死以后,终于道出了实话“藉第令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即使不被杀头,但将来戍边死去的可能新依旧很高。此时,众人已经无可选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