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持续改善遂宁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遂宁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段及区域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全域。
2.船山区南津路街道、凯旋路街道、镇江寺街道、育才路街道、介福路街道、永兴镇、仁里镇、唐家乡、桂花镇、龙凤镇全域。
3.蓬溪经开区金桥片区、金桥镇全域。
4.安居区、色洪市、蓬溪县、大英县城市建成区。
5.其他乡镇场镇规划区。
(二)春节期间(农历腊月廿一至次年正月十六)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全域。
2.船山区南津路街道、凯旋路街道、镇江寺街道、育才路街道、介福路街道、永兴镇、仁里镇、唐家乡、桂花镇、河沙镇、龙凤镇全域。
3.安居区城市建成区,聚贤镇、横山镇、常理镇全域。
4.色洪市城市建成区,沱牌镇、金华镇、大榆镇、瞿河镇、广兴镇、洋溪镇、武安镇全域。
5.蓬溪县城市建成区,蓬溪经开区金桥片区、金桥镇、吉祥镇、大石镇、红江镇全域。
6.大英县城市建成区,回马镇全域。
7.其他乡镇场镇规划区。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园区管委会及所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属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巡查、劝导和管理工作。
三、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四、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得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通告施行之日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遂宁市市城区及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遂府通〔2022〕1号)废止,市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