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跨省临时外出就医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允许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待遇。
变化一:可直接结算人员范围扩大
变化前跨省临时外出人员就医可直接结算仅限于四类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就医人员。
变化后分为两大类人员:一类是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第二类是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包括异地转诊就医人员,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因工作、旅游等原因异地急诊抢救人员以及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以上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可以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变化二:明确不同人员备案有效期不同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办理登记备案后,备案长期有效,没有就医次数限制。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不需要就诊一次备案一次。
变化三:明确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报销政策
明确跨省临时外出就医报销标准可低于参保地相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水平,原则上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其他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支付比例的降幅不超过20个百分点。
变化四:支持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双向享受待遇
为满足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因探亲等原因回参保地就医报销的实际需求,允许跨省长期居住人员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待遇。
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直接结算服务,并且原则上不低于参保地跨省转诊转院待遇水平。
变化五:因急诊来不及“备案”可直接结算
急诊抢救费用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并且异地急诊人员视同已备案,无须额外提交备案材料,按照参保地的有关待遇标准,实现跨省异地就医直接刷卡结算,更加方便急诊抢救患者就医。
变化六:允许补办异地就医备案
对于来不及办理备案的参保人,在跨省出院结算前补办本次入院之日起的备案登记手续,异地定点医要机构按规定提供直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自费结算出院的,可补办备案登记手续,再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具体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变化七:将无第三方责任的外伤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符合就医地管理规定的无第三方责任外伤医疗费用可纳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参保人员签署《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后可在就医地直接刷卡结算,无须先行自费再申请报销。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陈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