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讯 记者张华、通讯员粤卫信报道:《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生育子女无须再审批,实行全口径生育登记制度,并在登记流程、办理材料和办理时限等方面更加优化、更加便民。
据了解,广东省原《办法》是2016年配合实施“全面二孩制度”时制定和实施的,2021年3月作了修改。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以及社会抚养费和其他处罚措施的取消,生育子女的公民(含三个以上子女的),均可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制度的内涵和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办法》已无法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亟须调整和完善。经修订完善,《办法》名称由原来的《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修改为《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不限孩次不限户籍,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
《办法》将“生育登记证明”更改为“生育登记凭证”,并明确了“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依据”,强调了生育登记的中立新和客观新,仅作为人口监测的工作手段,而不再成为制约群众生育的工具。
同时,为实现出生人口监测工作的全覆盖,及时掌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对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主体,在保留以往好的经验做法基础上,也作了拓展。一是延续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办理生育登记的规定;二是不限定登记主体的户籍,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人口均可办理生育登记;三是不限定办理生育登记的孩次,不管是三孩以内还是三孩以上,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四是不限定办理的地点,不管是户籍地还是现居住地,均可以办理生育登记。
《办法》规定的生育登记属于法定的行政登记,“凡生育子女的,均应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登记一般应在子女出生前办理,未及时办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补办。
身份证或户口簿之外,无需再提供其他材料
据了解,在生育登记时,身份证或户口簿之外的证件或材料均无需再提供,也不允许各地自行增加其他诸如怀孕证明等材料。在办理的过程中,生育登记办理平台加强政务数据共享,登记人相关证件大多数请况均可直接调取电子证照,免予手动提交,最大幅度减少群众提交的资料。
在办理地点上,规定了“登记人可在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而且在完成办理生育登记后同时生成《生育登记凭证》电子证照,方便群众在办理其他事项时可以直接调用《生育登记凭证》的电子证照。
此外,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都要推广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及时解答群众疑问。
来源:金羊网
责任编辑:郑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