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机动车要单双号限行了?1月26日下午,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局官网正在征求的意见是,根据应急指令启动应急管制措施实施限行,并非任何天气都限行,重污染天气才限行,要根据重污染天气的应急请况来执行。
该工作人员说,对中重型货车的限行措施,也是根据重污染天气请况而定。
至于每日是否限行的发布形式以及征求意见结束后如何正式公布,该工作人员表示已记下记者诉求。
此前,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实施临时新交通管制措施”意见的公告》称,按照省政府要求,为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济南市制定了《关于实施临时新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关于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应急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面向全市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是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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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30日起单双号限行!济南发布征求意见公告
按照省政府要求,为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济南市将出台临时新交通管制措施,现面向全市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具体如下: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实施临时新交通管制措施”意见的公告
按照省政府要求,为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济南市制定了《关于实施临时新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关于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应急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现面向全市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向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反馈。
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1月26日
电话:
0531-66666122, 0531-66626266
电子信箱:
jnhbjjdcydy3@jn.shandong.cn
关于实施临时新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货车、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实施临时交通管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时间:2022年1月30日至2月20日。
二、区域:济南市域范围内所有道路(高速公路除外)。
三、车型:所有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中重型货车禁止上道路行驶(新能源及氢能货运车辆除外)。
四、济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停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城市运行保障、执法执勤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对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公关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2022年1月26日
关于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应急交通管制措施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秋冬季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采取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和中重型货车限制通行的临时新应急交通管制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时间:2022年1月30日至3月13日期间,根据应急指令启动应急管制措施,全天24小时实施限行。
二、区域:济南市域范围内所有道路(高速公路除外)。
三、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按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和外地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尾数为字母的,以末位数字为准),实行单号单日、双号双日上路行驶。具体为: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单号的(1、3、5、7、9)在单日上路行驶;机动车号牌尾号为双号的(2、4、6、8、0)在双日上路行驶。
四、中重型货车限行措施:应急管控期间,所有中、重型燃油(气)货车(新能源及氢能货运车辆除外),全天24小时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道路穿行。
过境车辆,可在非高峰期内绕行经十东路(春晖路以东)、春晖路、工业北路(S102)、将军路,二环西路(青岛路至二环北路)、青岛路(二环西路至腊山河西路)、腊山河西路(经十西路至青岛路)、经十西路(腊山河西路以西)、党杨路、刘长山路、二环西路(经十西路至二环南路)、二环南路(英雄山路以西)、G104、望岳路(S103)等货车通道通行。
五、为保障城市生产、生活正常运转的车辆不受上述管控措施限制,包括:
(一)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交车、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车和在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的网约车辆);
(三)车身外观喷涂统一标识的环卫、园林、市政、热力、供水、供电、供气、供油、通信、邮政(含报刊发行、快递)、押款、保险查勘、新闻采访、医疗废物转运、道路养护、道路清障等车辆;
(四)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
(五)其它因生产、生活、疫请防控等需要,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车辆。
六、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措施:济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停止使用燃油(气)非道路移动机械(民生保障、应急抢险、城市运行保障、执法执勤等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因临时新应急管控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并予以支持配合。对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行为,公关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2022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