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巴彦淖尔6月8日电 (记者 张林虎)8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原主任张民(正厅级)犯贪污罪、受贿罪案宣判,张民一审获刑7年。
1962年出生的张民系山东荣成伦。1985年,张民从内蒙古高院一名书记员做起,先后担任副科级助审员、正科级助审员、副处级审判员、告申庭副庭长、研究室主任。2000年3月起,张民转战地方,先后担任乌兰察布、包头、鄂尔多斯三地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2016年初,张明升任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2020年5月,内蒙古纪委监委发布消息,张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同年11月,张民被“双开”。经内蒙古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巴彦淖尔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审理,被告人张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包头、鄂尔多斯两地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的职务便利,在任职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侵吞公共财物,共计折合5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民利用其担任乌兰察布、包头、鄂尔多斯三地市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其职务形成的影响力,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677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鉴于被告人张民受贿罪有自首请节,贪污罪有坦白请节,且认罪认罚,部分赃款、赃物已退缴,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张民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张民涉案赃款、赃物已退缴,部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部分继续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