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2月2日电 记者2日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李永宏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永宏利用担任山西省煤炭资源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省国土资源厅厅长、晋中市人民政府市长、晋中市委书记、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李永宏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015.2925万元;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3.9294万元;依法分别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永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李永宏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刘小红)